工程保修期届满后的质量纠纷案例

月亮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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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方的任务就是按照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后会有一定时间的保修期,那如果在工程保修期已过的情况下发生质量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将为大家提供工程保修期届满后的质量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相关案例

案例简介:

2006年8月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订立了一份施工承包某宿舍楼工程的合同,合同总价款47560000元。2008年5月竣工。甲方称,同年6月开始,该楼外墙面砖发生掉落事件,至2011年6月发生墙砖脱落十余次,险些造成人身伤害。甲方在上述事件发生后多次要求乙方修缮,却一直未予彻底解决。逐甲方于2011年9月提起仲裁,2011年10月甲方通过招标自行选定第三方实施修缮,实际发生的费用为3570000元,要求乙方承担该项维修费用。

关于保修期的问题,乙方认为,外墙面砖属于装修工程,法定保修期应为两年,而实际已超过保修期一年多,甲方没有再向乙方主张修复外墙面砖和支付保修费的权利。甲方认为,外墙面砖脱落都是在保修期内形成的,只是问题遗留到了两年之后还未得到有效的处理。仲裁庭支持了甲方的该项主张,裁决乙方承担了大部分修缮费用。

二、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验收合格是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是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图纸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月亮的温度 2022-07-28 14: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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