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1]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2].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来讲,属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或条件,知识产权法则更加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不但要依据民商法、侵权行为法从总体上把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认定标准,还要依照各部知识产权法具体地掌握对每一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的规格和要点,才能完成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的任务。通过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各类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我们会发现立法者在这些法律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行为种类和具体表现形式。虽然在这些条款规定中也有所谓弹性规定[3],但总体来说,知识产权法都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描述,都对侵权行为作了种种规范性的规定,这也就构成了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因此,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首先研究和讨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定有四种表述方式:一种是明确规定在相应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在同一条规定了民事等法律责任后,再一一列举应受民事责任追究的侵权行为,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4].第二种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中,专条规定侵权行为,另专条规定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商标法[5].第三种是在法律的总则部分专条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在权利保护一章专条列举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6],并在该章中规定了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如专利法[7].第四种为专章规定侵权或违法行为,并另外专章规定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8].概括起来说,知识产权法一般都规定了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列举规定了侵权行为及除外情况和限制条件,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般为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因而,我们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就要注意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认定侵权事实的所有法律事实,即侵权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避免任何片面主观地看问题。这对于审判案件的法官来说,尤其重要。一般说来,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他的利益而采取的、并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尺度,即法律允许能做行为的尺度。它通常由积极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消极行为权利)和要求国家保护的权利构成[9].这三部分权利结构既能独立存在,又密不可分,处于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中。应当说,法律首先肯定的是当事人的积极行为的权利,它处于权利结构的中心;同时它的实现又有赖于义务人的履行义务和义务不履行时的国家保护。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相应知识产权的上述权利表现形式尤为明显。知识产权法在赋予当事人权利时,一般都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积极权利以及此种权利各项权能的范围。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在其各项权能的中心,法律都赋予每一权利一个明确的保护范围。该保护范围以其技术性、专业性明显区别于各项权能的范围。如发明专利权保护的是一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技术方案;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都载明了确切的法律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又如一项注册商标权,商标法保护的是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的符合商标条件的图形或文字,或者它们的结合。在著作权的保护中,其保护的范围凝聚在符合作品条件的作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