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伤认定怎么主张赔偿?

争春未肯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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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免会有意外发作,而关于劳动者来说,在作业期间因作业原因此发作意外受伤的情形时,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然后可建议工伤补偿。具体来说, 劳动者发作工伤后可建议哪些补偿呢?假如单位回绝补偿,那么劳动者在发作工伤后没有工伤认定怎么主张赔偿?关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下文中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者享有一系列的劳动权利,工伤保险待遇即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亦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知,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其设置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现。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节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由用人单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可见,确认工伤仅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如果由人民法院自行认定工伤,会变相剥夺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同时也会使得当事人不积极主动申报工伤,直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工伤认定,加大法院工作负担。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被告不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精神来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是必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而我国的劳动法规也未对非全日制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作强制性的规定,故原告诉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争春未肯降 2022-07-12 0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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