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驾车撞死行人

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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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货车司机驾车撞死行人涉嫌犯罪保险公司能否拒赔2014年4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方大民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于都县方向往宁都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319国道于都县银坑镇路段时,碰撞并挤压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谢炳发,造成谢炳发当车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方大民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谢炳发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4月22日,被告方大民与原告方即谢炳发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方大民在补偿原告方100000元后,原告方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告方大民不再向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原告方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认为方大民涉嫌交通肇事罪,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原则而拒绝理赔,故原告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作为死者家属,依法享有向被告方大民主张赔偿的权利,因被告方大民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约定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超出保险部分的责任,因原告方与被告方大民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方不得再向被告方大民主张。原告方的损失经核定为490285.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80%即304228.4元。故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方414228.4元。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适用的前提应是驾驶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离开,属于逃逸的情形。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猎虎 2022-06-27 16: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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