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绑架罪是如何的是不是针对绑架罪严惩的

刺骨旳温柔
好评回答

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的通常解释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在目前的认识能力与技术水平之下,罪刑相适应只能要求严厉的刑罚分配给严重的犯罪,轻微的刑罚分配给轻微的犯罪,中等程度的刑罚分配给中等程度的犯罪,从而实现基本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犯罪情况十分复杂,不排除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危害不大的情形存在,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行为人一律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法条款量刑,显然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修正内容。《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修正,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绑架罪的复杂情况,使得该罪的罪刑阶梯逐步趋于合理,也使得法官可以在精细的、合理的量刑阶梯内进行刑罚裁量,既能有效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使得今后对于绑架罪的定罪量刑更加科学,更加合乎正义的要求。从本案来看,被告人赵某与被绑架人丁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赵某绑架丁某的犯罪动机只是为了逃避民警对其交通肇事的处罚,并不想伤害人质,客观上也没有对人质造成较大人身损害,其犯罪的情节确实较轻,并且与传统意义上的绑架犯罪相比区别比较明显。因此,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刑罚的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刺骨旳温柔 2022-07-25 14:28:3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