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工伤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花太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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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须满足:合同一方具有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没有经验;优势方利用了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双方达成的合同违反公平或者等价的原则。第一,劳动者在受伤后且未经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时,并不清楚其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在主张赔偿的问题上显然缺乏经验和底气,加之受到伤害后,其经济状况大多比较窘困和急迫,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了较为显著的优劣势对比。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则,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其优势地位,如告知劳动者可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工伤认定和鉴定结果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则可认定其利用了优势地位。而本案中被告显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第三,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与劳动者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若该协议的赔偿款项显著低于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般应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协议。因为其行为是对劳动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从中受益,违背了公平原则。本案中,面对5400元的赔偿协议和工伤十级的鉴定结论,不难看出该协议获赔的金额的确远远低于其依法应获赔的金额。第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工伤鉴定出来后即已知自己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于自己不利,且在一年内起诉至法院,因此,对原告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花太香 2022-05-05 04: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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