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独奏一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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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期限不再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独奏一曲 2022-06-11 03: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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