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经理超越权签订合同,总公司要担责任

人生何处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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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总公司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公司正式聘任的分公司经理,是分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其依法对外享有分公司的代表权,享有管理分公司、代表分公司对外签约的权利。但是如果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签订合同之前已知道公司的限制分公司经理权力的内部规定,且对分公司经理的越权行为很清楚,总公司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人生何处不相逢 2022-06-13 05: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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