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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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是指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由监护机构指定的监护行为。事实上,指定监护是法定监护的一种延伸,仍然属于法定监护的范畴。指定监护是只有在法定监护人之间发生了某些争议时才会产生。争议是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者是不担任监护人时才会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错过花期 2022-04-13 15: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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