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职责是怎样规定的

感谢经历
好评回答

明确指定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 由于监视手段的匮乏以及监视手段的落后,在实践中,监视居住主要是采用派人看管、监 视的方式。 如要对在自己的住处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实施有效监控, 执行机关需 24小时派人 在其家里或者其家的附近对其予以监视,这需要有人轮班,甚至需要两人同时进行监视。但 由于这种监视所能发挥的效果一般, 而且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 因此, 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 侦查机关是不会采取这种监视居住方式的,在实践中不经常使用。一般在此种情况下的监视 居住往往是无奈之举。在许多情况下此种监视只是一种形式,有时执行机关就根本就不会派 人监视。
监视居住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法学界、司法界对监视居住的“去留”存在两种对立 的观点,即“废除论”和“改造论。 ” “废除论”认为,既然监视居住存在那么多的问题,适 用成本高昂,适用率不高,又容易变相羁押嫌疑人从而侵犯人权,已成为“食之无味、弃之 可惜”的“鸡肋” ,不如干脆将监视居住制度予以废除。 “改造论”则认为,目前我国的羁押 性强制性措施太多,本身就需要非羁押性的强制性措施,如果去掉监视居住,则取保候审就 成为唯一的非羁押性强制性措施,不利于减少审前羁押率。况且,监视居住的上述问题可以 通过进一步对其进行改造来解决,通过进一步的立法修改是可以提高其适用率的。另外,有 些情况适用取保候审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均不合适,监视居住恰好可以弥补这两种强制措施之 不足, 有其独立的适用空间。 因此, 可将监视居住制度予以改造来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诉法修正案》采纳了“改造论”的观点

感谢经历 2022-08-01 12:41:1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