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四至不清界限不明确属于哪些纠纷

蝴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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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是一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遵循的程序法。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其具体流程与注意事项包括:
一、立案
立案是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向其提交的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决定立案并启动调解仲裁程序的行为。
二、组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承担着审理具体争议案件的职责,代表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裁决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上述名册中指定。
仲裁庭主要享有以下职权:有权在裁决前先行调解;有权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时进行缺席裁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所必要的证据,仲裁庭有权自行收集;有权决定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经当事人申请,有权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有权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员更换后,仲裁庭有权决定以前进行过的部分或全部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等等。
独任制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的准备工作有:
1、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答辩。
2、被申请人反请求,即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仲裁请求标的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旨在抵消、吞并或者排斥仲裁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四、仲裁证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仲裁过程中,凡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以及该事实产生、变更、消灭的一切客观事实,均可作为仲裁证据。证据是当事人进行仲裁,证明自己主张的根据,是仲裁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合法权益、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决的基础,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证据制度是仲裁程序的核心内容。

蝴蝶花 2022-07-18 06: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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