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的监护人

成王败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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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王女士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与儿子之间的母子关系并未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人民法院受理以王女士儿子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鉴于王女士的儿子尚未成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将王女士列为法定监护人之一,通知其参加诉讼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虽然遗赠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问题,应当把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嘱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得知遗赠事宜,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成王败寇 2022-07-09 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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