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案过程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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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 一、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 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 ×、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 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1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 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 条、第46 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 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 条、第52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 条、第130 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15、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6、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的,询问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17、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18、审判长:第三人答辩陈述(代理人答辩陈述的,询问第三人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适用以下程序: 审判长: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定于 年 月 日上午 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宣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 条2、3 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明天更好 2022-07-12 14: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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