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辨认程序

幸福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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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辨认有以下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每位辨认人应当单独进行辨认等。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幸福遥不可及 2022-03-30 0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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