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取保候审

温暖守候依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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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司法机关应大量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应将适用取保候审确定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一)取保候审符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由于青少年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成长阶段,人格尚未完全塑造成型,其实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与偶然性,尤其在初次实施犯罪行为后情绪比较紧张,无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是从实现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目的,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都应以不羁押为原则。(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可以为取保候审提供有效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值得反思的不仅仅是未成年本人,未成年人的家长更值得反思。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重新适应和回归社会,而这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家庭教育的支持与帮助。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有利于家庭教育功能的重新塑造。首先未成年人在司法机关介入案件后心理上非常恐惧,需要家长情感上的安慰与支持;其次,家长对家庭教育的失败也有深刻的体验,心理上有迫切重新塑造家庭教育功能的需求,在实际行动中也会严密的监控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潜逃或者重新犯罪,争取一个有利的处理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用远远超过成年犯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三)对未成年人广泛适用取保候审符合我国人权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将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这就要求法律与时俱进落实宪法这一原则,形成新的人权法律体系,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少年司法制度常常充当各国人权法制建设进程先驱者的角色,也被作为衡量一国人权法制文明程度的标志。《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各国的少年司法政策应努力减少司法干预和影响,故我国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向国际标准靠拢。对未成年人除非不得已才予以羁押是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应严格遵守。(四)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风险较低。1、大部分未成年人犯案件局限在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上,犯罪的性质与情节都不是很严重,并且未成年人又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绝大部分案件都将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且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所以未成年人逃避审判的可能性较小。2、从未成年人的品质和履历来看,未成年踏入社会的时间较短(有的还在校上学),社会阅历较浅,受社会上邪恶习气的影响较小,接受司法机关的讯问后在很大程度上已能反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继续作恶的可能性很小。3、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使其取保候审的风险很低,未成年人由于经济不独立势必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有能力将其监控其在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4、未成年要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和其监护人的监管下,未成年人已远离当初导致其犯罪的不良环境和因素,不太可能重新实施犯罪行为。5、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活动能力的不足,在取保候审期间干扰证人和审判方面的风险也较低。

温暖守候依然美 2022-07-18 19: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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