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工作中财产刑执行怎样办,在线等专业人士的解释,

静已思之愈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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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财产刑的执行现状(一)执行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根据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由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法律规定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应为法院的执行部门,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部门的大量人力精力都投入到民事生效案件的执行工作中,导致财产刑无部门去执行。除过部分案件在审理时已经先期交纳罚金或已被没收个人财产,目前只有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对是否交纳罚金作为悔罪表现的考量情节之一,才有部分财产刑案件得以执行。目前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实行比例制或配额制,年减刑率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年驾驶率控制在在押犯的5%以内。因此财产刑的执行率问题在减刑假释阶段是远远不能实现的。(二)执行方式目前财产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判前主动履行,即在判决前刑事审判庭通过做工作使被告人或家属主动交纳。二是判后主动履行,即宣判后部分罪犯基于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判决内容全面履行;或是案件交付执行后,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主动履行。三是服刑期间的被动履行,即法院将是否履行财产刑作为悔罪表现条件之一,为能顺利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被动由家属代为交纳罚金或上交财产,这种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尤为明显,这种履行方式具有较强的功利性,易造成花钱买刑的不良影响。根据笔者近三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来看,法院没有启动强制执行财产性的程序,而被动履行又仅限于罚金刑,没收财产由于各种因素并没有得到有效履行。(三)执行效果。虽然法律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和执行依据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财产刑的执行效果不容乐观,执行形势较为严峻。不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执行难仍是困扰法院多年的难题。在审判实践中,尽管财产刑适用较多,但大部分附加财产刑的判决尚未得到有效地执行,因其不像民事案件有当事人申请执行,在判决以后仅执行自由刑,财产刑便不了了之。从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的开始直到执行结束,各个环节、各个机关都只关注案件的事实情况,罪犯的财产状况无人涉及。加之多数财产属罪犯与其亲属的共有财产,犯罪分子家属在判决生效后不可能予以配合,更使罪犯个人财产难以查清和区分。罪犯个人财产的核查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当前法院人多案少的情况下,无法分出人力去进行这一项工作,因此目前财产刑只判不执,无法实现立法初衷和刑罚目的。(四)财产刑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财产刑是否全面履行是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法院对于未履行、没有能力履行、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部分履行的罪犯没有统一明确的掌握幅度,全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比较严峻的问题是对罪犯经济能力的核查存在较大难度。笔者所在法院辖区共四所监狱,大部分为本省籍罪犯,仍有部分外省籍罪犯,目前法院仅能掌握罪犯的狱内消费能力,要核查罪犯的经济能力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而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定审限只有一个月,在短时间内查清一批罪犯的经济能力显然是不现实的。

静已思之愈浓 2022-07-21 19: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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