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利用原职务身份取得客户货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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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职后利用原职务身份取得客户货款被告人蒋某某长期担任某保险公司职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投保人保费58888元后挥霍。2010年3月1日,公司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并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但未收回空白合同、保单、收据等物。后蒋某某隐瞒被解除保险代理的事实,继续持相关手续,收取投保人保费78132元并挥霍。后蒋某某投案自首。一审法院认定蒋某某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蒋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职务侵占罪一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二审法院改判是正确的。蒋某某虽然被解除保险代理关系,但其仍拥有空白合同、保单、收据,足以以原职务身份履行职责,从民事角度上而言成立表见代理,投保人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损失,并非实际被害人;而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属于实际上的被害方。故蒋某某被解除代理合同的后续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离职后冒充原单位职员的人员,是否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可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只要被害单位在解除行为人的职务时履行了公示义务而无过错,行为人冒充原单位职员骗取原单位客户货款,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反之,被害单位并未有效解除行为人的职务时,行为人实质上仍继续履行职务的,造成单位客户基于表见代理情形下的合理信赖,一般则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综合上面的介绍,构成职务侵占需符合相应的条件。

爱情需要勇气 2022-06-02 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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