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有企业改制净资产怎么处置呢?

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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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会计差错的账务调整会计差错一般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已发生的企业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相关准则形成的错误,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分期(年)计算,与税务部门沟通后对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修正,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费用或可弥补亏损数;第二种是根据改制要求为严格划分改制基准日前后收支进行的调整,如预提房租、水电费以及将期后发生的应归属基准日前的收支调整入账等,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一贯性的原则不必进行专门的账务调整,在收入支出实际发生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可跨年度),所得税按所属会计年度一并计算。二、对改制费用的账务处理改制费用通常包括人员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审计评估费、产权交易费等,企业可以在这类费用发生时进行账务处理,但对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等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成本费用应计入全年发生总额,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三、对剥离资产的账务处理剥离资产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根据改制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等部分资产予以剥离,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剥离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零,对应减少净资产,不涉及所得税问题;二是将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分流费用(包括人员补偿金、社会保障费等)从净资产中剥离,财政部门有时会要求企业将这部分剥离费用列专项负债处理,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原因有三:第一、剥离人员分流费用旨在从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一块应由国家负担的费用,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并无关系;第二、企业是持续经营的,在企业未进行清算前,预提职工分流费用减少净资产显然是不恰当的,这种做法不符合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及真实性原则,由于多数职工仍然会继续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工作,这部分负债往往形成虚列;第三、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各项统筹保险基金及人员补偿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以实际发生为前提),上述会计处理使会计和税法口径不一致,造成工作的烦琐。四、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热衷于进行账务调整的原因有三种:一、为宣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企业改制后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提高企业的经营资质和知名度,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调账后,可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三、企业改制后新股东急于收回投资、调整利润分配。笔者认为资产评估结果是为制定股权转让价格提供依据,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当然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资产减值因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在财产清查阶段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及其他出现资产永久性或实质损害的情形,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有一个特殊情形,即原国有企业(独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或进行合并、分立式改制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按照净资产的评估确认结果调整账面价值,折算成国有股份后变更为(转到)新公司,根据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竹影 2022-07-25 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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