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搭起违章建筑侵犯相邻权是否能拆除

简单是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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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邻居搭起违章建筑原告顾XX系XX市XX街道XX名都2幢1单元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肖XX系XX市XX街道XX名都2幢1单元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系楼上及楼下的邻居关系。XX室房屋北面平台原设计用途为露台。被告购得该房屋后,于2009年底,在该露台搭建封闭构筑物(即原、被告所称的阳光房),此后又在该构筑物外安装防盗设施。原告认为被告所搭建的构筑物在噪声及安全隐患等方面影响其利益,多次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反映。2010年10月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认为被告在未经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建筑物,影响他人利益,要求被告予以整改。该露台上的构筑物(包括防盗设施)至今未拆除。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将其搭建的构筑物拆除并恢复露台原状经法院查明,原告顾XX系XX市XX街道XX名都2幢1单元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肖XX系XX市XX街道XX名都2幢1单元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系楼上及楼下的邻居关系。XX室房屋北面平台原设计用途为露台。被告购得该房屋后,于2009年底,在该露台搭建封闭构筑物(即原、被告所称的阳光房),此后又在该构筑物外安装防盗设施。原告认为被告所搭建的构筑物在噪声及安全隐患等方面影响其利益,多次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反映。2010年10月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认为被告在未经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建筑物,影响他人利益,要求被告予以整改。该露台上的构筑物(包括防盗设施)至今未拆除。律师说法:侵犯相邻权是否能拆除本案争议的部分为房屋露台,并不包含在被告所购买的房屋面积中,被告所购房屋虽有开向该露台的门,但被告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被告在享有该露台使用权时,不得侵犯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被告虽认为经过了原告的默许及房屋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口头同意,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所有法院并未采信。同时被告搭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该构筑物的存在并无合法依据。根据露台改建后的状况并结合生活常识,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后,构筑物顶面与XX室房屋窗户的距离更为接近,对XX室房屋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在下雨等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噪声,对居住于XX室房屋的原告的影响更大。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相关规定,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并无合法依据,且对原告的利益存在影响,故法院判决被告拆除该构筑物(包括防盗设施)并恢复成露台原状。综合上面的介绍,违章建筑侵犯相邻权要依法进行拆除。

简单是幸福 2022-06-11 21: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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