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下怎么做好破产案件审判与政府职责

小楼听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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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新破产法下如何做好破产案件审判与政府职责的分工和衔接(一)转变旧观念,迎接新挑战新法出台后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保证其实施的问题。保障新法社会目实现的关键不在于已经有的立法条文,甚至也不在于法院,而在于政府必须真正履行它应当承担的职能,如果政府在新破产法的实施中仍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很可能导致“穿新鞋,走旧路”,新法的种种新立法思想都会被淹没在旧的执法模式下。为此需要纠正在旧法实施尤其是政策性破产实施中形成的一些错误思维定式与操作惯例,更新观念,做好准备,迎接新的挑战。(二)明确在破产案件中处理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的三大原则在破产案件中,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的处理原则对处理破产案件中法院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接有着宏观的指导意义。1、司法权和行政权无冲突原则。理论上讲,破产案件中,法院职责与政府职责这两种职责基于科学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功能上既不可相互替代,也不应当存在冲突,而应当是互为配合。2、司法权监督审查暨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为了防止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威胁,司法监督机制逐渐成为防止行政权滥用的一把利剑,司法权具有最终裁判的效力。3、司法权一定程度上尊重行政权原则。司法权的主导性并不影响其对行政权必要程度的尊重,分权体制下,每一个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都有其特定的权限内容与权力边界综上所述,在破产案件中,法院、管理人、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推进破产程序贡献力量。在破产案件中对三方角色进行的分析、定位,以及对他们的职责分工与衔接进行科学合理的构建,是个值得研究的永恒课题。我们唯有不断地与时俱进,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各方关系,科学地进行权力分配和职责分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合法地进行!

小楼听风雨 2022-07-24 04: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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