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认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标准是哪些?

细收沧桑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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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些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如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等。检疫人员的失职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了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对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关乎老百姓、社会乃至国家的利益安危。因此我国法律特别是刑法对检疫人员的检疫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把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规定检疫活动中的严重失职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标准,也将触犯刑律,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二)客观要件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要有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的行为。本罪的行为表现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严重不负责任,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义务的行为。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照该法规定实施检疫;对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单证或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输入、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等等。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所规定的这些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检疫出证,或者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检疫单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就方式而言,可分为3种情况:(1)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既包括对全部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未进行检疫,又包括只对其中部分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2)延误检疫出证。虽然对应当检疫的检疫品进行了检疫,但却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结果证明,即超过了检疫期限。超过了检疫期限,不论其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是否错误,如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可构成本罪。(3)错误出证,即对检疫物在检疫后出具了不符合检疫物实际情况的虚假的检疫结果证明,如将不合格检疫为合格,将合格检疫为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3种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方式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细收沧桑白发 2022-07-18 01: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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