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执法理念是如何变化的

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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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在前几年较为普通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南京某企业与某商业银行,经协商,达成了由企业将100万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放贷出去,企业因此获取高于一般存款利率的利息。这样一纸协议,但事后因借款企业倒闭,酿成了企业与商业银行,对损失如何承担的纠纷。我作为企业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该案件的一审,二审诉讼活动。最终本案是以调解结案,对100万损失,银行承担40万,企业承担60万。可见,对这一活动,银企双方都付出了代价。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却留给了我一些感受和思考,随便说说,也许对同仁们有所启迪。

对于商业银行是否有经营委托贷款的业务范围问题。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及主审法官之间有不同的看法。作为企业代理人,我认为,委托贷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根据《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总行的行政规章等规定,是明令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由于《商业银行法》没有明显的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条款,而只规定了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业务。所以,一审法官起初对委托贷款是否属于信托业务还存在概念上的模糊。在这问题上,后来还是被我慢慢说服了。但最终一审法官以行政法规(本律师注:《商业银行法》实际上是法律,并不是法规。)的效力不够,同时以法律没有禁止性条款为由,认为委托贷款合同有效。判决我的委托人败诉,银行没有责任。在一审过程中,我认为,反映出的最有评说价值的一个问题,就是《合同法》的契约自由,意思自由原则,对现在的法官执法尺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记得我干法官那时候(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当时的执法观念是极其生硬和呆板的。对没有现款现贷的合同,是常常以“买空卖空”,“投机倒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可以说在当时法官眼里,绝大多数的全同,都会因什么超越经营范围,主体资格等等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真可谓无效合同满天飞。而新《合同法》施行后,法官的执法理念又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似乎所有的合同一夜之间又都变成了有效了。但我们如果静静地去看看《合同法》条文的变动,实际上法条的变化并不大。可见,法官受环境的影响比法律本身要大得多。尽管市场经济要强调意思自治,但这其中还是有一个度的掌握问题。我们只有以平衡的执法理念来执行法律,才能均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一味地放松法律执行的尺度。这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允性吗。不过,这一案件在二审过程中,二审法官实际上已注意到上面的这些问题。但中国的法院,中国的法官以其非凡的驾于法律和优秀的审判艺术,把这一案件调解了,案子结了,真可谓一了百了。事后,谁也不去再想,再去讨究其中的是是非非,恩恩怨怨。但作为律师的我,静下心来,冷静地思考后,却感悟出中国法律的好多特点。

青山绿水 2022-07-28 04: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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