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居委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

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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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居委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某区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某小区3号楼与4号楼中间平房涉嫌未经允许擅自私搭乱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为由,责令涉案房屋使用人于某某于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在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给于某某后不久,区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区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区行政执法局拆除平房的行为违法。区行政执法局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房屋始建于1982年之前,应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区执法局定义于某某的房屋为“私搭乱建”,违反了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区行政执法局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即对于某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轻风 2022-07-25 0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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