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起诉的行政上诉状该怎么写呢?

往事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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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榆林市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出生日期: 民族:汉住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薛某,局长原审第三人:某省榆林林业学校法定代表人:李某,校长。原审第三人:×××……上诉请求1、要求撤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08)榆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2、改判驳回一审某等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周某等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在法院立案,应驳回周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庭审查明,一审原告周某等41人在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获得了立案。在周某等41人的《行政诉状》上,立案时已经有3人死亡,但周某等人并没有向法院说明这种情况,欺骗了法院。周某等人在欺骗被识破的情况下,竟然采取一部分人撤诉的方式来掩盖立案时3人已经死亡的事实,一审法院竟然下达《裁定书》同意三个死人撤诉,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二、一审原告周某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1、一审原告周某等人不是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本次具体行政行为是某市工商局核准林研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林研中心是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一审原告周某等人如果认为林研中心的本次申请变更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状告林研中心,而不能直接状告某市工商局。2、本次具体行政行为对一审原告周某你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本次具体行政行为是核准了林研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而一审原告周某等人作为林研中心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如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分红权等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六)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周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三、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实际意义,应 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原告周某等人要求撤销核准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周某林研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林研中心在2008年4月29日已经依法变更为某市华兴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林研中心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对一个不存在的企业如何撤销?如何恢复?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应驳回一审原告周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四、一审法院认定林研中心为集体企业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已经查明:林研中心是由全部自然人出资的“假集体”企业,不能仅仅依据林研中心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就认定林研中心为集体企业。毕竟连一审原告周某等人认为的所谓上级主管部门—林校也不承认其为林研中心主管上级,这种情况下,如何得到一审法院要求的“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五、一审法院认定某市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超出了某市工商局的举证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判决书第19页):以中共林业学校委员会作出的榆林校发(2007)外法01号“关于周某免职的通知”文件,现已被确认系个人所为,属无效文件,对此事实,各方当事人也均予以认可。所以,被告作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行为已经失去了变更登记的基础,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条件,即证据不够充分。请二审法院一定查清楚某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的依据文件,看有没有一审法院所认定的“(2007)外法01号“关于周某免职的通知””。一审法院以为只要在工商档案里面有的资料就是工商局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真是笑话!六、某工商局的核准行为程序公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本案某工商局在核准林研中心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过程中,审查了林研中心递交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文件,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核准,程序公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咋能认定为“违法”呢?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忽视了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不同,不仅全面审查了被告某市工商局的证据,还全面审查了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全部证据,将原告的个别证据当成了被告某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了,以至于误认定某市工商局没有基础依据,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等人的无理诉讼请求。此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某市华兴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009年7月8日以上是第三人起诉的行政上诉状范文。

往事随风 2022-07-15 17: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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