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赠与她的房屋能要回吗

不浪漫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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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尽管《合同法》第186条有明文规定,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有撤销赠与的选择权,但此条款并不适用于涉及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的赠与,以及那些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外,《物权法》第9条和第14条也对不动产的变动进行了规范,强调不动产物权的任何变动,包括其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都必须在经过合法登记后才能生效。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把房产赠与了女儿,并完成了过户登记,这实际上已经使得女儿成为了该房产的法定所有者。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即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当事人因为对某种行为的本质、涉及的对象或者相关物品的特性(如品种、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结果与初衷大相径庭,并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案例中,当事人之所以进行赠与,完全是基于对方是其亲生女儿的错误认知,这无疑构成了重大误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或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有权利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的。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注:虽然原文开头引用了《合同法》第186条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文章重点是关于重大误解及其法律后果,所以在改写时将直接相关的《合同法》第54条放在了结尾,作为法律依据。

不浪漫罪名 2024-08-04 13: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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