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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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案情2001年8月,原告顾某与被告曾某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子女小曾由被告曾某抚养,原告顾某每月支付小曾抚养费人民币150元。离婚判决生效后,顾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直至2007年4月,无奈的曾某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越想越不是滋味的原告顾某以被告曾某无任何经济来源,经常在外赌博,还虐待被抚养人小曾,自己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为由向会泽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会泽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原告顾某虽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但是离婚后6年并未及时支付抚养费,且原告顾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曾某有虐待被抚养人小曾的行为。同时,被告曾某在县城生活,对小曾今后的教育成长更为有利。鉴于此,法庭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畅聊往事 2022-06-13 0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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