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树上的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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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外延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进入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负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歌舞厅等场所;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场)、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场所;银行、证券公司等营业厅;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之内部空间以及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均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如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法律、行政法规等大量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属于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2]。根据风险控制理论,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往往比进入这些场所的消费者或活动参加者具有更强的控制风险能力,他们更了解这些场所的服务设施、设备性能、场地的实际情况,具有比较专业的知识和专业能力,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警示、说明、劝告、救助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因此,法律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应该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了人身损害结果;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多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认为其主观上有过错。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此,判断经营者、活动组织者有无过错是关键。一般标准是看其是否达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达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心善良的经营者、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有人身伤害的事实,经营、管理者也不承担赔偿的责任。衡量过错的标准因安全保障义务的多样性而有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经营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如在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发出警告或告知,要求明示禁止或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及设备,在地面滑的场所不单树立警示地滑的指示牌而要涂上防滑剂。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经营者或者活动组织者应对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是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伤害的,经营者或者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应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树上的向日葵 2022-06-04 13: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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