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其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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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院系统2005年新收的2875件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250件,占案件总数的8.73%。电子证据的采集方式、方法以及电子证据的认证等,为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新问题,也为理论研究明确了新方向。本文将阐述笔者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其认证的一些看法。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属性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证明案件及事实的证据。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E-mail、网上聊天等形式。电子证据的承载介质是包括硬盘、移动硬盘、磁盘、光盘、存储卡等在内的计算机、手机等,毫无疑问它具有一般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存在性。然而其作为伴随计算机、手机等犯罪一同进入理论研究视线的新事物,必然存在以往各种犯罪证据所不具备的特殊属性。(一)高科技性“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是通过看不见摸不着的计算机语言记载的,具有无形性。而且丝毫不会受到感情、经验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记录的内容不但肉眼看不到,而且凭人的思维也很难解读,只有在经过一系列的处理程序后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机打印后才能为人识别。一般来讲计算机犯罪的实施人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备基本甚至专家级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与之相应的即是电子证据的采集、审查、认定和案件的侦破要求我们具备专门的训练和技能掌握。(二)多样性与复杂性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而且在实际案例中的表现更具有复杂性。网络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电子证据可以是一封E-MAIL,可以是一个带毒的数据包,可以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造谣的言论。以黑客犯罪为例,虽然每台计算机的IP地址具有唯一性,但黑客们可以很轻易的盗用他人IP或者使用特殊工具隐藏、改变自己的真实IP,使得网络犯罪并不同于其他犯罪可以从证据上直观地了解案情、确定嫌疑人。(三)证明力的欠完整性电子证据同视听资料一样,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电子数据或信息是以bite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另外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处理的,计算机不可能作证,因而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只能视为传来证据,其可靠性自然大打折扣。在刑事诉讼中,只有经过专业人士非常认真的审查判断,在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以鉴定结论或者专家证人的形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靠天靠地不如靠自己 2022-07-12 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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