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哪些,主要职责是哪些啊。

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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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进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相关任务;统筹规划和协调北京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2.负责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分析和预警工作。
3.负责本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依法制定并公布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组织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
5.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6.负责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和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定;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承担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相关工作;推动公民无偿献血工作。
7.负责建立本市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参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制定。
8.负责本市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本市药品推荐使用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药械的集中采购工作,统筹协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9.依法对本市公共卫生、医疗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10.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本市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11.组织建立本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12.负责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3.组织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医疗卫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指导避孕节育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
14.负责对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5.组织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并落实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16.负责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爱国卫生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北京市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7.负责本市保健对象、医疗关系在本市的中央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区县各部门干部医疗保健的管理工作;参与组织落实在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1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审批事项。
1.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3.医师执业注册;
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来内地,台湾地区医师来大陆短期行医注册;
6.护士执业注册;
7.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
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
9.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审定;
10.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审定;
11.放射诊疗许可;
12.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13.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批准(本市范围内);
14.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权限内);
1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6.设立血站批准;
17.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18.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1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2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21.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批准;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2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集中式供水);
2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
2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27.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28.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29.医疗机构设置制剂室审核;
30.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审核;
31.艾滋病确证、筛查实验室验收;
32.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初审;
33.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初审(由本市出发跨省运输);
34.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批准(本市范围内);
35.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审批;
36.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审核;
37.医用特殊物品办理准出入境证明(权限内);
38.组织义诊活动备案;
39.医疗广告审查;
40.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41.特殊情形再生育子女批准。

叶子 2022-07-10 1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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