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区别是哪些

午后茶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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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我们从中可知,行政强制措施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外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强制是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实施的强制,行政强制的实施切实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者人身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如不对行政强制的行使主体加以明确规定,将会导致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滥用,这便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设定的意愿。如果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将会导致执法主体的混乱,甚至有不法人员或者组织与行政主体相互勾结,使得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形象,所以法律必须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许可法中的委托与行政处罚法中的委托的区别:
(一)受委托的主体的范围的不同。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委托是内部的委托,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委托,只能是行政那个机关系统内部不同机关之间的协助关系,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或为受委托的主体。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它不同对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即免除被许可人某种不作为的义务,使其可以行使某种权利或者获得行使某种权利的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行政处罚虽然是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其作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潜存着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危险性,但是其目的注重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而不是以强制性侵权作为其目的。此外,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均有法律明确规定,执法者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其权力。行政主体肩负着实现公共利益的重任,必须及时且积极主动地适应行政需要,及时、迅捷地对行政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关系愈来愈趋于专业化、复杂化和宽泛化,
以上就是对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区别是什么的解释。

午后茶香 2022-05-22 13: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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