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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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2款)。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1款)。

3、个人合伙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0条)。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3条)。

5、借用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5条)。

6、一般保证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6条)。

7、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6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8、继承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0条)。

继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9、共有财产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2条)。

10、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必要共同诉讼的介绍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指的是共同原告或者是共同被告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或者是共同义务。

必要的共同诉讼有的基于诉讼标的同一而产生,比如共同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有的基于同一事实产生,比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宁静致远 2022-06-06 00: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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