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的法律规定

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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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解释,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若对方逾期交房,购买者可催告其交房。对方开发商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购买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对方返回购房款额及相关利息,并要求补偿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计算参照《解释》第十七条有关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厚德载物 2022-04-25 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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