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民事责任到底都有什么呀?

气可鼓不可泄
好评回答

1、清算义务人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公司清算中,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有两种表现:
(1)未在法定期限内(出现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恶意作为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未经清算直接将公司注销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气可鼓不可泄 2022-07-10 16:24:3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