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条件

雨下的芭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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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要同时符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两方面的条件。

收养人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雨下的芭蕉 2022-05-27 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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