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离退休人员增加工资的最新规定

那一抹阳光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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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我市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此次调整类型分普遍调整和特殊人员的调整。
普遍调整为: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19元(全省2008年月人均养老金10%)的,按本人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有一年增发1元(工龄7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增发后不高于119元。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特殊人员的调整为: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目前,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正积极准备,筹措资金,确保在春节前发放到位。(
那一抹阳光刺眼 2022-05-24 2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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