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有哪些?

也自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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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人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及刑罚执行方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应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原则上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法定刑为三至十年的,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十年以上的,不超过二年。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附加刑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具体的数额。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区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所处的诉讼阶段: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或调整后被告人、辩护人表示异议,或人民法院仍然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案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对达成和解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应当随案移送相关材料。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犯罪嫌疑人为省外户籍的,人民检察院应与公安机关协调,建立提前介入机制,经审查认为需要委托调查评估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办理。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委托调查评估,但书面结果尚未反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在一审庭审前将书面评估报告直接送人民法院。

既包括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认罚案件,也包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同时制作量刑建议书,并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予以宣读。速裁案件的量刑建议书应与起诉书一并宣读。

十九、那些案件应停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2、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3、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

二十、一审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上诉期届满前提出认罪认罚的如何处理?

需提出书面申请,在上诉期限内没有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二审阶段不再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二审期间委托的,或二审期间更换辩护人后决定认罪认罚的,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参照一审认罪认罚程序办理。

根据以上资料我们知道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是什么?犯罪嫌疑人可在一审时可以提出认罪认罚,这样对于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和量刑时会有一定的考量,会从轻处理,在二审期间提出认罪人罚的话,如果审判人员认为是符合程序的,可以根据一审的相关程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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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自风雅 2022-07-04 02: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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