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独任审判的要求有什么

气可鼓不可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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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一览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刑事诉讼中有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非讼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不含宣判阶段)
(2)督促程序
二、法院独任制审判的要求法律依据
1、在刑事诉讼中
(1)《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刑事诉讼法最高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2、在民事诉讼中
(1)《民诉法》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在行政诉讼中
《行诉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气可鼓不可泄 2022-04-15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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