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侵权问题的保护措施

梨涡浅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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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救济

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是今后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

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应当注意:1、主要适用于涉嫌侵权证据基本被对方控制,申请人举证客观上存在困难。2、不得损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如涉及他人秘密信息的,出示的对象应当仅限于法官。3、有义务披露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证据和主张,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证据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认定。

3、建立公证取证制度

用户有的间接建立自己主页来发表作品,也有直接发表署笔名文章。建立个人主页是免费的,自由的,只要填一个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号码、所在城市、国家、电子邮箱等内容的表格,而其中除电子邮件外,其他均可虚拟,均用昵称,一般不用真实姓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主体的真实身份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民诉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公证书是一种有利的证明方式,给当事人自己打开了另外一扇门。从收集证据的方式上看,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取证主要在网上进行,需要及时对大量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当事人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是要公证机关对涉及网络上相关信息进行疏理,并详细记录,以便形成证据锁链。

4、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调查义务

公证取证方式并非万能,随着互联网向更深层次和更广泛发展,当事人自行取证和公证取证会碰到更多不可预料的阻碍。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由于网络服务的专业性,因此用户在网上传播的信息总会经过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并留下记录。这应当是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最主要、最可靠的证据来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网络著作权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向著作权人提供证据的行为,法院也是无能为力,服务商也没有向非法定机构提供证据的义务。对此,笔者认为对于该类证据取得应当是在诉讼中,经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或法院根据案件自行决定由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提供证据,网络服务商有协助法官调查取证的义务,如果不协助或不能提供则人民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5、加强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1)应当慎重选择署名方式。虽然作者有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的权利。但是由于作者自身行为导致其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所以,作者应当选择有利于维护自己权利的署名方式。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应主动对作品进行登记,一旦发生纠纷便有了证明其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据。

(3)著作权人可以在注册资料时留下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4)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作者建立备案制度,即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权限大小等权限单独列出,备案待查,这其实就是一个合同,一旦遇到纠纷,就有了解决问题的依据,试想如果每一个网站、每一家媒体、每一位作者,在每一次的“亲密”接触中,都能够做到即时备案,这本身也是一种自律行为,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将起到积极的,长久的作用。

梨涡浅笑 2022-07-28 06: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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