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百善孝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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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误工费确定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主张误工费需要准备什么材料1、本人劳动合同2、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3、单位开具的误工收入证明4、工资的银行打卡记录5、主张的误工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纳税证明以上材料越齐备,就越可能根据实际误工损失赔偿(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两项法官也有可能会支持己方的误工费主张),否则很有可能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赔付。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百善孝当先 2022-07-08 17: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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