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应否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无边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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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从属于主债权,依据保证的从属性,在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既然主合同的请求权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行使,债权人根据从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当然可以随主权利的提前行使而提前主张。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无边丝雨 2022-07-08 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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