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婚的原因有哪些?

倒转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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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无法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离婚制度。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通过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事实上,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单独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教育、医疗费用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即离婚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批准离婚,作为双方的离婚法律文件。二是离婚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作出离婚判决。离婚诉讼需要法官作出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倒转流年 2022-07-07 08: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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