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不受理如何救济该怎样办

最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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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的两个重要环节就是受理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受理产生启动复议程序的法律效果,行政复议决定产生终结复议程序的法律效果。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确保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能够顺利进入复议程序,已启动的程序能够按法定要求顺利展开并完整终结。《行政复议法》虽然对受理和作出决定的条件、期限等作出了规定,但实务中因为人为的或技术的因素,出现了复议机关不愿受理或怠于决定、或以非法律方式替代复议程序处理案件的消极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此种情况下如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有赖于完善的程序救济制度,对此,《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有不能尽涉之处,实务中的做法和看法亦不尽一致,有必要加以讨论和研究。 一、当事人复议权利保障的途径 程序救济,从当事人的角度看乃是一切实体权利保障的基础,它存在的意义不在于是否保护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了权利保障的机会。复议程序依申请而启动,一项复议申请,无论其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或者最终能否得到支持,都应当是复议程序正当运行的结果,这就是法律给予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原因。《行政复议法》对于当事人复议权的保障是从程序救济和行政(纪律)监督两个方面进行规定的。对于依行政(纪律)监督途径实施的保障,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投诉或举报提起,也可以由有权机关直接实施,如《行政复议法》第34条和38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不按照规定转送、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规定了给予行政处分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这种监督严格的讲并不属于法律程序保障的范畴,而权利救济的最佳途径应当是法律程序保障。对此,《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提供了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即诉讼程序救济和上级机关的复议程序救济。这里的诉讼救济是指当事人不服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复议机关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救济是指下级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作出决定时,当事人申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纠正。虽然法律规定了法律程序救济,但在如何适用上规定得并不甚明确,致使行政救济与诉讼救济的衔接不畅,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纠错的范围存在任意性、程序缺少法定性,这无疑削弱了程序救济功能。 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申请行政复议不受理如何救济该怎么办的回答

最熟悉的陌生人 2022-07-08 01: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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