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未设安全警示牌造成他人受害,是谁承担责任

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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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未设安全警示牌造成他人受害,施工方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近期,一位西安的网友留言说,由于道路施工,致使路面中间出现个洗衣盆大小的凹坑,导致骑车的时候摔了个跟头,下门牙被拌掉,身上还有轻微划伤。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个说法。

收到网友的留言后,西安市建委立刻要求施工方对施工现场状况进行整改,并要求施工方与市民联系并协商赔偿事宜。施工方计划在三天内完成道路破损区域的修复工作,并保证在以后的施工作业中,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轻风 2022-05-07 1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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