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笔录转为刑事证据可以吗

常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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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范围界定上,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实物证据都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也并非所有的言词证据都不会被采纳。在此,笔者将会逐一加以分析。
(一)现场笔录。在行政证据的种类中,实物证据除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外,还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因而受外界影响较小,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但对于行政诉讼法证据种类中特有的证据现场笔录,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无相关规定,有必要加以明确。一般来说,现场笔录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等。其中,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法定证据种类存在交叉。鉴于这三类亦是客观性较强,不便于重新收集,因此,可以赋予其具有刑事诉讼证据的资格。但对于现场询问笔录,从本质上讲,它属于言词证据,是对现场询问活动或结果的一个记载,程序是否合法决定了整个笔录的公正程度。然而,行政执法同刑事侦查在询问规则上有很大差异,尤其是执行力度不同,可能会导致公正性受质疑,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因此,不宜直接赋予现场询问笔录以刑事证据资格。
(二)无法重新收集的言词证据。鉴于言词证据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无法保证真实程度,具有可重复收集性,而且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收集程序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该证据违背刑事诉讼的规定,因此应当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否定言词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能够重复收集,可能会出现不宜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再次收集的情形。若此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如果直接排除,显然会导致实体的不公正。因此,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再次收集的言词证据,可以作为例外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当然,在使用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切不可滥用。

常回家 2022-06-19 10: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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