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岁月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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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调解组织、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

一、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一)高效

调解的效率优势体现在:第一,调解程序灵活方便,不像裁判程序那么严格,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省时间。第二,调解不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为前提,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可结案。第三,调解实行一调即结,无须上诉审程序。

(二)经济

第一、调解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节省诉讼成本。第二、调解结案可以使上诉审、再审、申诉、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减少,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

(三)有利于执行

事实证明,多数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会自觉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是少数。

(四)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能够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友好地处理完纠纷。调解结案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二)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调解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四)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岁月静好 2022-06-12 16: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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