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如何为消费者维权

冷暖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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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网络消费侵权的五种表现

1、虚假宣传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选择商品,基本上是根据商家提供的网页广告自行进行选购,消费者无法知道产品本身的质量、性能,商家在对商品的宣传中采用虚构交易记录、盗用宣传图片、夸大性能优势等手段,使消费者受骗上当。

2、订约、履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在网络交易中,商家凭借网络交易跨地域互不见面的特点,不按照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要求订立合同,消费者收到商品发现问题后,商家或极力推诿、或延长履行合同时间、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等,使消费者尽显弱势。

3、隐私权得不到保障

在网络消费中,个别商家利用网络交易虚拟性、开放性、数字化、传播快等特点,当交易纠纷发生时,不仅不积极解决纠纷,反而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消费者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或以其他方式破坏消费者的居住安宁。

4、物流配送问题频出

物流包括运输、仓储、包装、搬运装卸、配送以及使用和发布相关的物流信息等环节。消费者网上购买的商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损毁、丢失、交货延迟或误投等问题时,销售网站、产品供应商、物流或快递公司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扯皮,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售后服务无法保障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除少数售后网络健全的大品牌可以全国联保外,更多的商品或服务尚未实现全国联保。当消费纠纷产生时,商家常以各种理由拖延、回避或拒绝售后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有哪些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

冷暖自知 2022-06-28 17: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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