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个月被辞退对方需赔偿多少

山水总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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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个月被辞退,对方需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职员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诉苦,却遭领导误解并被辞退,昨日,海淀法院通报首例以微信做证据审结的劳动关系案,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职员2万余元补偿金。

李女士于2009年6月入职东方美公司,2013年6月6日离职。工作了4年的她满腹委屈,认为是公司辞退了她,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工资等。但东方美公司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称李女士是主动提出离职。

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上,李女士提交的关键证据是微信朋友圈的留言。她说,2013年6月4日,其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表示当时心情的文字,却被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误解为其因工作原因而发,故将其辞退,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即李女士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内容。

李女士认为,由于东方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总误解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文字,并进行了评论“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该评论即为东方美公司辞退其的意思表示。后唐总于2013年6月6日通过短信再次确认辞退事宜,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

东方美公司则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社交网络平台,唐总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评论内容仅代表个人意见,并非公司行为,该评论是警示性内容,而非辞退李女士。

诉讼中,法庭将本案所涉微信记录、微信账户页面、短信记录进行截屏并打印。

经审理,法院认为,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与李女士互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总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

其次,李女士在唐总评论后立即用微信方式作出解释,而唐总于6月6日通过短信方式明确回应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据此,法院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最后法院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山水总有情 2022-05-01 23: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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