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女方的财物能否认作彩礼

花开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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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女方的财物如果是按照当地风俗,为与对方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可以认作彩礼。如果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性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花开无声 2022-07-05 09: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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