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性质

花好月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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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这个行为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无因管理还是区别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这些就是无因管理的性质了。现在我们就来一起了解无因管理的性质的具体情况!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行为。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其性质为事实行为。(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它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是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物或提供服务,管理事务的方法可以为法律行为,也可为事实行为。管理方法为法律行为时,无因管理并不因之而成为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问管理人是否具有此种效果意思。同时无因管理是以一定的精神作用(管理意思)为要素的适法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只能属于事实行为。(二)、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的直接目的是赋予无因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彻底划清界限,所以可以说,无因管理其实就是法律赋予没有根据地管理他人事物的某些行为,以阻却违法性。法律充分尊重社会主体处理自己事务的自由意思,不容他人任意进行非法干涉,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事务的处理应当有与他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依靠,见义勇为,对维持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时非常必要的,这种行为符合社会存在的发展需要,也符合人们的共同利益,因此,渐渐被人们接受并不断运用。此种主动地相互扶助主动地保护他人利益免受损失不仅不应作为侵权行为而加以禁止,反而应当受到褒扬和提倡,所以,无因管理应是一种合法行为,更不是非法行为。(三)、无因管理是区别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在民事法律中,有些制度规范的内容也涉及到行为人为他人而管理事务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委托、雇佣、承揽、代理等法律制度,其中,代理是基于一种合同关系②,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管理事务,是取决于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负有完成代理事务的约定义务,无因管理在客观方面也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是,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实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是以自己的意思而为管理事务,是建立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基础上的合法行为。无因管理具有的性质就是这些了,这些性质可以充分的证明无因管理的积极性及其合法性,无因管理是一种社会的正能量,传递着积极的信息,对于社会的发展也是极有益处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花好月圆 2022-07-01 23: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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