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方案都有什么方法?

成王败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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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可行性首先源于债权人、债务人等主体的协商自治。 重整活动的两大任务,即债权清偿与债务人复兴,既关系到债权人等主体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大量的商业判断问题。 根据“ 理性人 ”的假设,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等主体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各方可以做出多大让步,能够实现哪些权益,应由当事人自治判断,惟有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博弈才能实现彼此利益平衡,产生债权清偿方案和债务人经营方案。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重整计划的内容,法律不应有过多的强制性和限制性规定,相反应当注重在破产重整的框架内,允许由市场来决定各经济主体在破产重整计划中做出适当的商业决策,由当事人自由协商最终决定。 由此,当事人间较为充分的协商谈判,很大程度上构成了重整制度的“ 程序正义 ”。 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于构建培养和鼓励当事人自治的规则环境。 例如 ,重整计划通过前充分的信息披露要求,旨在保障债权人、股东做出理性决策;重整程序中的“ 绝对优先权规则 ”增加了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谈判的筹码;《 日本民事再生法 》中的“ 担保利益取消 ”制度,利于债务人与担保权人就担保权的暂缓执行或延缓清偿期限等达成协议“等等。在各方当事人自治过程中 ,债权人处于主导地位。重整程序的启动,使债务人的控制权已向债权人转移或者倾斜,债权人理应在重整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 这种核心地位,主要表现为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或债务人经营业务和管理财产的监督,对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以及破产法所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其它各项职权。

成王败寇 2022-08-06 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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